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信息来源:国际商学院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07-9-10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本办法2005年制定,2007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全面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思想道德优良、创新型、应用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学生及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及违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受到处罚外,还应按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纪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 违反考试(含考场)纪律,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不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旷课,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1-5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假晚归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周末晚点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不假晚归或无故不参加周末晚点名,受到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或未经批准外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依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含抓扯、推搡和利用身体任何部位攻击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挑起事端者,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私下解决而使事态恶化或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骗取、破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
) 有偷窃行为,或非法侵占、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公寓和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但未参加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依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
) 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更改单位和他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和利益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放置病毒,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致使他人和单位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以及各类信息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
) 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学校禁止未婚同居。在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在公寓内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球类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室内私拉乱接电线,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及其他用火引起火险、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
) 禁止在公寓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损害大学生形象,破坏校园秩序,依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 在教室、公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等,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学校倡导男女交往举止文明,禁止在教室、食堂、广场等各类公共场出现举止轻浮行为,违者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猥亵他人,或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凡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播放、复制、传看淫秽刊物及声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按时付息还本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伪造公章、毕业证、学位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或有立功表现者,视情况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
)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
)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
) 涉外活动违纪的。
(
) 群体违纪为首的。
(
) 作伪证的。

(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八)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其察看期间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学校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察看或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纪受处分(处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
) 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一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
) 获得奖学金者在发放奖学金前受到违纪处分,停发本次奖学金和《奖学金证书》。

(
)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所受违纪处分情况由学校通报给贷款银行。
(
) 学生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同时通报其就业单位。

第四章 违纪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违纪案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偷窃、打架、消防、群体违纪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相关部门、学院、中心配合)调查后提供书面报告;事实不清、或调查材料出现矛盾,相关单位必须重新调查。违法犯罪的,应由公安或司法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理分工及工作程序:

(
) 违纪处理分工: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学习、学术和考试违纪的处理;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学习、学术和考试违纪的处理;MBA教育中心负责MBA学生学习、学术和考试违纪的处理;成人教育学院(含网络教育学院)负责对本院学生学习和考试违纪的处理;全校学生的其它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
) 违纪处理的程序:拟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校务会议决定。

(
)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中心)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
) 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院(中心)应将处分决定交付被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同时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

(
) 当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被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时,以邮寄、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并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
(
) 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
) 所有处分决定原则上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后,由校长办公室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3日内必须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开学校者由学校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修订权属于校务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行,本校有关规定凡与其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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