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国际商学院 发布时间:2008-09-28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有关规定

20067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授位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在借鉴其它兄弟院校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2.通过博士生培养中期考核。

3.论文开题前有文献综述,字数不少于30000

4.论文开题报告得到指导小组认可。

5.答辩申请前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B1以上刊物独立或排名第一(与本校教师合作排名第二视同第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6.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7.论文写作完成,并经导师、导师小组及所在单位同意。

8.完成实践教学或社会实践1次。

9.在校内外做一次学术报告。

10.申请论文答辩时间距提交开题报告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博士生,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表》。不符合的,不受理其论文答辩申请。

二、评阅和答辩

1、学院(中心)提出组织论文评阅的申请。

博士生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中心)审查合格后,所在学院(中心)提出评阅专家名单,并向校学位办提交组织论文评阅的申请报告。

2、校学位办对组织论文评阅给予批复。

校学位办在受理申请后,完成资格审查,并向学院(中心)给予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批复。同意组织评阅的,由各单位研究生秘书到我办领取论文评阅的有关表格。

3、各学院(系、所、中心)组织论文评阅。

各学院(中心)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中须做到双盲评阅(双盲处理即是将论文中尤其是扉页及后记中博士生及其导师姓名作密封处理)送审论文由各学院(中心)作双盲处理交校学位办审核后方可送有关专家评阅,严禁学生参与博士论文送审工作(评阅专家意见均应返回校学位办,作为答辩批复的重要参考)。未作双盲处理而组织论文评阅的,一经发现,我办将撤销同意组织评阅的批复,由此产生的答辩延期等后果由学院(中心)负责,我办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4、校学位办对组织论文答辩进行批复。

1)学院(中心)组织评阅工作同时,向学位办提出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内容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组成、秘书等。

2)评阅专家意见需密封后返回校学位办,我办根据专家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向学院(中心)做出是否同意组织论文答辩的批复。同意按期答辩的,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到我办领取论文答辩有关材料和表格。

5、在校学位办同意组织评阅工作30天后,并获得校学位办同意组织答辩的批复后,各学院(中心)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进行。

1     各学院(中心)在答辩前应张贴答辩会海报。

2     校学位办在做出同意答辩的批复后,在网上公告答辩信息,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及地点等。

7、答辩会场布置

答辩地点应在学位办规定的可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会场中选择。答辩会场须包括答辩委员席、答辩席、秘书席、听众席。会标由校学位办统一制作。答辩会场总体布置要求庄重、肃穆。校学位办应对答辩会场布置进行检查。

8、答辩程序

1)学院(中心)负责人宣读校学位办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批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

2)学院(中心)负责人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等情况,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博士生所在学院(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博士生培养情况;

4)答辩人介绍论文写作情况及论文的主要内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答辩人应使用多媒体电子文稿;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征询答辩人对答辩方式的选择意见:即席回答或准备后回答(如答辩人选择后一方式,可以暂时休会若干分钟做答辩准备);

6)答辩人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7)答辩人退席,答辩委员开会。听取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评分,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经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8)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9)答辩人致谢;

10)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博士论文答辩的其它规定

  1.每一位博士生论文答辩会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每一个答辩委员会答辩博士论文每半天不得超过2人。

2.答辩委员会做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决议后,须在博士生培养单位和所在工作单位公示3个月,接受质疑。

四.附则

1.本规定从200711起实行。

2.2006级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全部基本条件,2006级以前博士研究生第5款除外。

3.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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